四川省地方标准 猪用浓缩饲料


时间:2007-05-19  人气:621
有效状况: 已实施
代号: GB51/269-19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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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猪用浓缩饲料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蛋白质饲料、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猪用浓缩饲料(含料精)。
 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在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5917-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
GB 5918-86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
GB/T 6432-94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
GB/T 6434-94 饲料粗纤维测定方法
GB 6435-86 饲料水分测定方法
GB/T 6436-92 饲料钙测定方法
GB/T 6437-92 饲料总磷量测定方法
GB/T 6438-92 饲料粗灰分测定方法
GB 8381-87 饲料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方法
GB 13079-91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方法
GB 13080-91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
GB 13083-91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
GB 13087-91 饲料中异硫氰酸酯的测定方法
GB 13089-91 饲料中恶唑烷硫酮的测定方法
GB/T 14699.1-93 饲料采样方法
GB 10648-93 饲料标签

3 要求
3.1 感官指标
色泽一致,无发霉变质、结块及异味。
3.2 水分:不高于11.0%。
3.3 加工质量指标
3.3.1 粉碎粒度
全部通过8目分析筛,16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0%。
3.3.2 混合均匀度
混合应均匀,经测试其均匀度之变异系数不得大于10%。
3.4 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

表1 营 养 成 分 指 标


指 目

产品名称

粗蛋白
>=

粗纤维
<=

粗灰分
<=

总磷
>=

仔猪,10-20kg

35.0

9.0

22.0

2.00--4.50

1.6

生长肥育猪

30.0

13.0

20.0

1.59--4.00

1.3

3.5 卫生指标见表2

表2 卫 生 指 标 mg/kg

项 目

指 标

铅(以Pb计)

<=15

无机砷(以As计)

<=5

氟(以F计)

<=400

黄曲霉素B1

<=0.04

异硫氰酸酯和恶唑烷硫酮总量

<=2200


4 试验方法
4.1 感官指标检验采用感官评定。
4.2 水分检验按GB6435规定执行。
4.3 粉碎粒度检验按GB5917规定执行。
4.4 混合均匀度检验按GB5918规定执行。
4.5 粗蛋白检验按GB/T6432规定执行。
4.6 粗纤维检验按GB/T6434规定执行。
4.7 粗灰分检验按GB/T6438规定执行。
4.8 钙检验按GB/T64346规定执行。
4.9 总磷检验GB/T64347规定执行。
4.10 铅检验按GB13080规定执行。
4.11 砷检验
总砷检验按GB13079规定执行,无机砷在国家有关检测方法未公布以前,暂按总砷扣除产品标签上有机砷 标注量计。
4.12 氟检验按GB13086规定执行。
4.13 黄曲霉素B1检验按GB8381规定执行。
4.14 异硫氰酸酯和恶唑烷硫酮总量检验分别按GB13087和GB13089规定执行。


5 检验规则
5.1 出厂检验
5.1.1 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能出厂。
5.1.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示、水分、粉碎粒度和粗蛋白。
5.1.3 出厂检验批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,抽样方法按GB/T14699.1规定执行。
5.1.4 抽取样品经检验,如出现不合格项目,应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如复验结果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5.2 型式检验
5.2.1 产品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,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应进行 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定型鉴定时;
b)生产工艺、设备、原料有较大差异时;
c)停产三个月以上,重新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e上次 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5.2.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,以每500袋为一批,不足500袋按500袋计,抽样方法按GB/T14699.1规定执行。
5.2.3 抽取样品经检验,如出现不合格项目,允许重新自同批产品中2倍抽样进行复验;如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5.2.4 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,必须分析允许误差,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按附录A执行。
6 标签
标签按GB10648规定执行,其中添加比例的标注,不得低于10%。同时还应对搭配使用饲料的种类、质量、配比提出要求。
 
7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包装
7.1.1 产品可采用塑料袋等进行包装。包装规格可有2.5kg、5.0kg等,但最小包装规格不得低于2.5kg;包装允许负偏差为包装所标注净含量的1.5%,但平均偏差应大于或等于零。
7.1.2 平均偏差计算及允许单袋产品超出计量负偏差袋数按表3规定执行。
表3 平均偏差计算及允许单袋产品超出计量负偏差袋数

包装产品批量

抽样袋数

单袋超出计量负偏差袋数

〈=10袋

全抽

不允许

〉10袋〈=250袋

>=10袋

不允许

〉250袋

>=30袋

<=1袋

平均偏差计算公式

  1. ΔQ=∑Δ
    ΔQ:抽样产品的平均偏差;
    Q0:包装产品标注净含量;
    Qi:包装产品净含量
    n: 抽样袋数。
7.2 运输、贮存
应满足运输安全和分类贮存的要求,严防污染。
附录(标准的附录)
各项营养成分分析允许误差

测定项目

标准测定值%

分析允许误差
(绝对误差)

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%

水分

〈=11.0

0.4

<=11.4

粗蛋白

>=35.0
>=30.0

0.7
0.6

>=34.3
>=29.4

粗纤维

<=9.0
<=13.0

0.8
1.0

<=9.8
<=14.0

粗灰分

<=22.0
<=20.0

0.4
0.4

<=22.4
<=20.4

2.00--4.50
1.50--4.00

0.32
0.28

1.68--4.82
1.22--4.28

>=1.60
>=1.30

0.10
0.08

>=1.50
>=1.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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